消防报建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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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需要报审设计资料、验收及开业检查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其中第十四条另外解释如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想要了解更多有关消防方面的知识,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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