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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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8:第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8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8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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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1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8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8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GB50045-95(2018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8、GB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0.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等。


9、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的要求(暂行规定)


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201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1-2018《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2018《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18《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4-2018《故障电弧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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