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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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4.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进场应进行检验。检验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需要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应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验,不合格者不应安装。
4.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的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1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再进行安装。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设备和配件进场要进行现场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同时,明确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对于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不仅要对产品外观及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检查,而且要对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是否与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进行核查。如果进场的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或者产品进场时已经损坏,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所起的防火分隔作用就
无法实现了。为确保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质量,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2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设备及零配件的进场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规定了施工现场管理需填写的质量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工程质量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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