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及医疗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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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防火设计基本原则
  一、本文所指的医院建筑,均为与医疗相关的建筑,医疗建筑中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性。
  二、医院建筑中,独立的办公楼、宿舍建筑等,不属于医疗建筑,应按相应功能的防火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三、医疗建筑中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性。
  四、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3.3)

五、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六、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中高层医疗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5.1.1)

七、主要规范索引:
  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4.《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5.《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08

 

消防设计


  第二章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5.24.2)二、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24.1),不同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允许的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依《建规》5.3.1执行。
  注: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可以设置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平面布置有严格要求(附后)。
  三、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5.24.2)四、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5.24.2)五、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5.24.2)六、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敞开式外走廊或直接对外的门外,与非洁净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12.0.2)七、当洁净手术部内每层或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不同的单元,相邻单元连通处应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卷帘。(12.0.3)八、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4.5)九、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5.24.2)十、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2)十一、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2.0.5)十二、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0.2.8)1、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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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平面布置要求
  一、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5.4.5)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3.1.4)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5)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四、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8.6.1)第四章 安全疏散
  一、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
  1、多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外,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3)2、高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5.5.12)二、房间疏散门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75m?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5.15)2、其他情况下的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15)3、当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作为疏散门。(12.0.6)4、医疗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8)5、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医疗建筑,或位于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医疗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5.5.8)6、护理单元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5.24.3)1)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2)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7、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详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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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全疏散距离:
  1、医疗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医疗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的规定。
  3、下表供参考,具体要求详见《建规》5.5.17:
  4、医院及医疗建筑的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均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
  五、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要求:
  医疗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计算,依《建规》5.5.21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经上述计算所得的各自总净宽度,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高层医疗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尚应符合《建规》表5.5.18的规定。
  3、医院的门诊大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第五章 避难层和避难间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3。除此之外,以下情况应设置避难间:
  1、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4。
  2、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12.0.4)第六章 消防电梯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依《建规》7.3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对于医院建筑等类似功能的建筑,消防电梯轿厢内的净面积尚需考虑病人、残障人员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
  第七章 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1、体积大于 5000m?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和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2、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3、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6.7.1)4、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6.7.1)5、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6.7.1)
  6、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的任何部位。(12.0.8)7、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12.0.8)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医疗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等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2、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6.7.2)2)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6.7.2)3)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6.7.2)
  4)医院、疗养院的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6.1.7)5)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6.1.7)5、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6.7.3)6、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6.7.4)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4.1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疗养院的病房楼,不少于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3、洁净手术部的设备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0.9)4、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四、防烟排烟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2、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12.0.10)3、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洁净区内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12.0.11)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10.3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5.24.4)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4、医院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5.2.12)六、灭火器:
  1、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2、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3、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气体灭火器。(12.0.8)七、精神专科的医院建筑,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给水排水、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在管道井、吊顶和墙内隐蔽安装。(5.0.1)2、淋浴喷头应采用与墙或吊顶平齐的安装方式。(5.0.2)3、当在病房或医护人员监管不便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喷头时,宜采用隐蔽式喷头。(5.0.3)4、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应设置于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当所在位置不便于医护人员监管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0.4)第八章 内部装修要求:
  一、单层、多层医院建筑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规定。
  二、高层医院建筑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规定。
  三、地下建筑中的医院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3.1的规定。
  四、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5.1.8)五、洁净手术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手术部其他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12.0.12)第九章 其他要求
  一、医院内的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5.24.5)二、医院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10.2.9)三、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4.3.4)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总容积不宜大于20m?;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第十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医疗建筑
  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疗建筑,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补充说明
  本文末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同时应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等专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本文所述,均为与住宅建筑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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