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线距离·行走距离-计算原则,障碍物影响

发布者:【都好生意】找房_装修_消防验收手续一站式服务平台

一、疏散直线距离:

现行规范所述的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等,均为直线距离,通常不考虑设备、车辆、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但需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当出现墙体遮挡时,应按折线距离计算。

1、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疏散距离需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可不考虑家具、桌椅、货架等的影响。

图示1的公共建筑,A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包括A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1+a2),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1+L2);B点至最近安全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为(b1+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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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

2、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是指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疏散距离需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可不考虑设备、桌椅、货架等的影响。

图示2的厂房,A点和B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为a1+a2、b1+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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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


3、汽车库的安全疏散距离,是指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疏散距离需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可不考虑车辆等的影响。

二、疏散行走距离: 

“行走距离”的概念,源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本标准中,要求“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在公共建筑的部分大空间场所,可采用“大开间短走道”的疏散模式,在扩大室内部分的疏散直线距离时,沿用了XF654有关营业厅人员行走距离的要求,《建规》5.5.17第4款中,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37.5m)”,应用本条款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不同于疏散直线距离,疏散行走距离需要考虑货架、展架,以及相对固定的设备、家具、办公桌椅等障碍物影响。

以图示1为例,当设置货架或展架时(图示3),行走距离需考虑货架、展架等的影响,图示7中,A点至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1+a2)不应大于30m(37.5m),行走距离(a1+a3+a4)不应大于45m;B点至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直线距离(b1+b2)不应大于30m(37.5m),行走距离(b1+b3+b4)不应大于45m。45m为定值,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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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

三、室内楼梯的疏散距离计算:

对于敞开楼梯、夹层楼梯、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楼梯、跃层式住宅的户内楼梯、跃廊式住宅的户外楼梯等情况,梯段部分的疏散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图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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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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