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库房)消防设计、施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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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原则
  消防设施需要与厂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设计阶段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设计

 

 

  二、普遍性要求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储存)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每一厂(库)房区域,都需要满足消防水源、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占地面积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1、消防水源可利用市政管网供水或根据消防用水的需求情况设置消防水池;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3、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4、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消防设计

 

        三、具体要求
  

(一)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甲类: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汽油,丙酮,丙烯,60度以上的白酒;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乙类:1、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油品和有机溶剂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煤炉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胺压缩机房;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5、氧气站;6、铝粉或镁粉厂房。如:1、煤油,松节油,丁烷醇、异戊醇,丁醚,溶剂油,樟脑油;2、氨气、液氯;3、硝酸铜,亚硝酸钾,重铬酸钠,硝酸,硝酸汞;4、硫磺,镁粉,铝粉,樟脑,生松香,5氧气,氟气;丙类: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如: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2、化学、人造纤维及织物,纸张、棉、毛、丝及织物,谷物,面粉等。
  丁类: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如:自熄性塑料及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制品,水泥板等。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如:钢材,铝材,玻璃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棉,岩棉,石膏及其他无纸制品,水泥、石等。
  

 

(二)消防车道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三)消防水源
  应尽可能接近水源地。可利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并应布置为环状,进水管不少于两条,给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DN100。当市政管网供水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需设置消防水池。
  

 

(四)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厂房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消防设计

 

 

 

 (五)安全疏散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六)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七)室内外消火栓厂房(仓库)应设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2、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厂房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系统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场所需设自动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十)防排烟设施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十一)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2、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
 

 

 (十二)防火涂料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和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4 层及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 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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